乌兰浩特市公安局
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
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为有效防范森林等火灾事故,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规定,现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实施下列行为:
(一)在防火期内,烧荒、焚烧秸秆、烧茬燎堰、焚烧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行为;
(二)在野外吸烟、烧纸、焚香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点放孔明灯、焚烧垃圾、烤火、野炊、乱丢火种等行为;
(三)森林防火期内,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活动的行为;
(四)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行为;
(五)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、阻碍公安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。
二、凡违反上述规定,公安机关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》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;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,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。
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监督,发现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行为,应当立即报警。
举报电话:110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乌兰浩特市公安局
2025年11月3日
来源:平安乌兰浩特
编辑:刘博
一审:戴亮 二审:李静 三审孟托